2004年中国十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回放
发布时间:2005-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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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广州“雅诗兰黛”名称侵权案
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的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产品。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品牌“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外方此反映强烈。
2004年3月,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进行了现场督办。联合工作组与广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所在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的“雅诗兰黛”字样及“公司依托国际知名品牌”、“让我们看到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落地、生根、发芽”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12170份。
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产品标识和宣传材料上的“雅诗兰黛”字样,并不得以任何相近似的中文名字来代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前,该公司于2001年10月和11月、2002年5月、2003年10月分别因涉嫌仿冒雅诗兰黛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件2:深圳假冒“路易威登”商标案
2004年3月,广东深圳市公安局会同工商部门侦破一起假冒“LV”(路易威登)商标案,当场查获假冒“LV”箱包387箱近4000件、大量半成品及一批制假机器设备,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人民币。
“LV”是在我国注册的世界知名品牌,其箱包仅在法国和西班牙生产。2004年3月22日,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深圳宝安区有多个厂家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将有一批货物于当晚运往外地报关出口。接报后,深圳市公安局当晚即会同工商部门,对位于宝安区观澜镇的深圳市温鸿家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假冒箱包成品包装和运输)、宏辉皮具厂(负责半成品的生产)依法进行检查,查获正在装货准备外运的假冒“LV”箱包及半成品、制假机器设备等,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罗某。
案件3:深圳、东莞假冒“思科”商标案
2004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东莞警方联合行动,打掉一个制造假电脑模块的团伙,端掉设于深圳、东莞的制假窝点11处,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约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涉案物品。
此前,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经过摸查掌握了该制谕呕锍て谠谏钲凇⒍莞两地制售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脑模块等犯罪事实,摸清了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情况及其制假窝点、中转仓库、存储仓库、包装窝点、分销窝点所在地和汽车等作案工具情况。2004年10月13日下午,两地警方百余名干警及深圳市质监、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两地联合行动诓榛窀猛呕镂托东莞通天鼎电子科技公司生产带有“CISCOSYSTEMS”字样加“双峰”图案商标的集成电路模块11609块、假冒思科“CISCO”注册商标标识10万多个、包装盒26887个、说明书4749本、集线器3205台、集线器前面板625台、路由器2台、调码机2台、捷达小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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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侦破一起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案,缴获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827箱共9924双、阿迪达斯运动鞋鞋帮150包共30000双、阿迪达斯运动鞋鞋垫35包共35000双、阿迪达斯鞋模48只及打包机一台,总价值500余万元。
2004年6月16日,该局经侦支队获报,松江区小昆山镇有一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的窝点,日产量3000多双,专销境外。该支队迅速调集精干警员组成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行动计划,当场缴获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鞋帮、鞋垫、鞋模及打包机等一大宗物品,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海2
案件5:扬州假冒“鳄鱼”商标案
2004年2月23日,江苏省扬州市工商局邗江分局根据投诉,对扬州苏鳄服饰有限公司“苏鳄”商标侵犯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标有“鳄鱼”图形和SUE组合的商标的衬衫、领带、标识及包装盒等物品,案值40余万元。
经查,从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扬州苏鳄服饰有限公司共生产带有“鳄鱼”图形和SUE组合商标的衬衫6094件、领带580条。其中大部分已经销售或赠送。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剩余的1822件衬衫、333条领带及带有上述标识的衬衫包装盒5000只、礼品袋200只、领带包装盒900只、商标标识3100只、吊牌3400只。
案件6: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
2004年11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总案值2800余万元的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山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20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钟家内(钟山之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灏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罚金共1000万元。
2002年9月,江苏省版权局接到举报,南京灏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正在非法印刷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读本》,便立即会同省扫黄办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的厂区进行突查,现场查封扣押了105种、43万册景嫱际榻滩摹170多张用来印制图书的胶片及电脑等有关证据,初步掌握了钟山、钟家内等人涉嫌侵权盗版的事实。
为彻查此案,江苏省版权局、“扫黄打非”办和公安部门成立“9·26”专案组。经调查表明,钟山系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家内系南京灏静噬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管责任人。自2000年底开始,钟山在灏月公司以及其他印刷厂,大量盗版和非法复制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教辅图书,并通过没有出版和发行资质的新华公司,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假冒中国青年出版社等名义非法出版发行中小学教辅图书,拘禄公司之名通过南京图书联合批销中心经理张某(另行处理),以该中心名义分别与一些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销售合同,买卖书号,非法进行图书出版、发行活动。
两年间,钟山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品种就达300多种,涉及的出版社达15家、印刷厂达28家,销售涉及全国15个省市以上的经营单位共百家。
案件7:上海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04年6~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直接领导、指挥下,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密切协作,成功破获了以美国公民Guthrie(中文名:顾然地)为首的跨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涉案金额200多万元。
2004年4月,公安部经侦局将ICE驻北京办事处转来Guthrie在沪涉嫌贩卖盗版DVD的案件线索转给上海市公安局。该局经侦总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侦查,掌握了充足的犯罪证据。7月1日,专案组果断采取行动,一举抓获了以Guthrie为首的全部8名犯罪嫌疑人,捣毁3个盗版DVD存放窝点,缴获21万余张盗版DVD、大量邮寄包裹和7台电脑等犯罪工具,冻结涉案赃款人民币22万余元、美元6.7万余元。
经审讯得知,自2002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Guthrie等人在上海通过网络接受境外客户的订单,境外客户则以信用卡转账汇款、西8汇款等方式付款,以每张3美元的价格销售盗版DVD影碟片。至案发,该团伙已累计向境外销售盗版DVD影碟片18.6万余张,非法获利合人民币202万元。
案件8:辽宁“7·15”特大盗版案
2004年3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一举抓获了涉嫌盗版犯罪嫌疑人王金声和同案犯宋春东、刘春水。至此,案值200余万元,近年来东北地区最大的“7·15”盗版光盘案全线告破。
2003年6月,某音像制品企业向辽宁省文化厅举报,沈阳金声音像店大量经营带有该厂版号的盗版光盘,并已成为当地的批销源头。辽宁省文化厅遂与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进行了缜密的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7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金声音像店及其4个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盗版光盘近50万张,抓获了王金声之妻宋某及部分涉案人员。
随后,又根据宋某的供述,起获了藏匿在另一仓库内的7万余张盗版光盘。
店主王金声和同案犯宋春东、刘春水闻讯出逃。沈阳市公安局在采取紧急搜捕措施的同时,当日将情况报公安部。公安部将此案列入部级督办案件,将王金声列入网上追逃的重点对象全国通缉,最终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9:北京、天津盗版微软公司产品案
2004年6月,美国微软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北京中新联公司和天津民族光盘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非法复制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请求国家版权局对两家公司进行处罚。
国家版权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北京中新联公司自2001年11月至2003年6月以签订合同等形式接受北京燕京天保影视文化中心的委托,复制“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55000张,非法获利10405元。天津民族光盘公司于2002年以签订合同及接受订单的形式接受方晓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复制“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4000张。
上述两公司在复制光盘时均未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
小「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给予北京中新联公司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405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天津民族光盘公司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
2004年11月5日,非法委托复制微软软件的吴军、韩明、吴小军等人分别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6个月拘役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处罚,并处5000~15000元不等的罚金。另一委托人陈富强也已经被抓获并批捕。
案件10:四川宜宾丝丽雅专利维权案
截至2004年10月,四川宜宾丝丽雅公司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与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等侵似洹鞍肓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5家企业签订了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或和解协议,获得侵权赔偿和许可实施费1046万元。
2002年初,丝丽雅公司发现山东海龙等国内近20家纺织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专利技术,形成群体侵权态势,使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与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协调处理请求。经审查,被请求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四川行政辖区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无管辖权。但蹙荨笆六省市联合执法协作协议”的规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先行受理此案,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在两省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被请求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费为350万元。
此后,丝丽雅公司又与其他4家侵权企业签订了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或和解协议,其他侵权企业的侵权纠纷问题也正在陆续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