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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员另立门户引发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04-10-22 00:00:00 点击量:8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各类企业对于加强自身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与日俱增,使得企业管理咨询这个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河南省郑州市,因为对拓展培训计划及项目流程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两家企业管理咨询公9打起了官司。   公司高层相继辞职   河南博思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致力于河南企业管理咨询的研究开发工作。2001年,博思公司敏锐地观察到拓展培训可能具有的广阔市场,通过多方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拓展培训经验,并结合河南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一套完整的企业流程杈营模式,在拓展培训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案和建议书。此后,公司经营从最开始的探索逐步走上正轨,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客户,效益越来越好。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企业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博思公司与他们聘用的教练员分别签订了杳苄议。   2002年底,博思公司的副总经理何建华突然辞职,离开了博思公司。第二年年初,博思公司的两位教练员王士成、余超及高级教练员肖斌也相继辞职,博思公司的经营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正准备接受其培训的几家公司也相继予以回绝。博思公司的经营举步维艰,公司多次召杌嵋椋查找经营不利的原因,但始终没有头绪。   正当博思公司在多方查找自身原因没有结果的时候,有人向博思公司提供了一个令其震惊的消息。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原副总经理何建华,和同样从公司辞职的原教练员王士成一起,在2003年3月组建了郑州北极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光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拓展训练、攀岩培训及比赛、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与博思的经营模式基本相同。而且,原本接受博思公司服务的一些客户现在成了北极光公司的客户。   博思公司终于明白了自己经营困难的原因。一怒之下,博思公司一纸ㄗ唇北极光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为由依法受理此案。法庭上,两家公司各执一词,激烈辩论。原告博思公司称,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同类企业的关键在于它的企业流程、经营模式。而就拓展培训本身而言,也就是服务流ā⑽客户提供的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各模块及要求等。现在原告的原股东担任被告北极光公司的经理,被告照搬原告公司的全部经营模式,并恶意抢走原告的客户,其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北极ü司辩称,他们不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同一行业的经营模式大都相似,原、被告双方的企业流程、经营模式、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等相关内容均可以从公开的网站和公开发行或公开出售的书籍上找到出处,不具有新颖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北极光公司现在所使用ㄆ笠盗鞒獭⒕营模式、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等均系从公开出版的书籍以及类似企业的网站上学习、研究、整理、再造、升华而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曾担任原告股东,被告不存在照搬原告公司经营模式的行为。   是否商业秘密法庭明辨真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ㄈ衔,原告博思公司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客户名单、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ㄐ胪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在同行业中须有一定的独特方面,具有他人不易发现,不易总结,更不易使用的新颖性。虽然原告博思公司早ū桓姹奔光公司成立,但在原、被告成立之前,北京鼎点拓展学校、陕西树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此类企业均已成立,这些企业与原、被告在企业流程、经营模式、建议书、培训方案及项目上均类似,且上述企业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的格式、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等经营信息均已在际互联网上向公众披露、公开。   另外,一些公开出版的书籍也对上述经营信息做出总结,人们完全可以接触、学习、总结、利用与原、被告相似内容的经营信息,且原告现在所使用的经营信息也是通过上述渠道学习、总结而来的,并非原告所独创,虽然与已经公开的经营信息在细节ù嬖谇域差异,但其框架、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创造性的变化,原告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等经营信息缺乏非公知性的特征,不具备新颖性,构不成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它是由经营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后形成的。长期性、稳定性是客户名单成为商业密必不可少的基本属性,偶然的、临时的、一次性的客户,不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原告称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缺乏客户名单基本特性的相关举证,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客户名单、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原告称被告存在侵ㄆ渖桃得孛艿男形,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院不予认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博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案件到此似乎画上了句号。但是,这个案件带给人们的思索却不能止于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ㄊ恫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ǎ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   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着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的原因是什么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这关键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层次上的新规定。   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如1995年11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例如:1.认为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被侵权企业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故侄危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与内部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同时,利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雇中保密条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在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总的来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狗ǎ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保护各自的商业秘密,以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李钧德 曹媛媛 张燕杰 日期:20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