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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应选择的模式
发布时间:2004-11-29 00:00:00 点击量:60
对于跨国公司带来的垄断问题,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加以防范和规制的。中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使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在国外市场面临跨国公司的阻击封锁,处于极不平等的竞争法制环境中。而且,反垄断法的缺失也使中国7颜呙媪倏绻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   在跨国并购方面,中国法律规定极为不全,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的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对于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基本未作规定。在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和限制争性协议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内容缺失、法律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跨国公司规避中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性。   世界各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统一式立法,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内容合并立法。其优点在于充分考虑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断行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内容上的衔接,有助于人们对竞争法和竞争行为的理解和掌握。匈牙利、保加利亚、俄罗斯都采用统一式立法。第二种是分立式立法,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立法。其优点在于立法目的明确,内容界限清楚,便于实施和操作。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第三种是交叉式立法,是指既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而是通过制定若干个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具体的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美国是典型的采取交叉式立法的国家。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议采取分立式模伲制定单独的反垄断法。理由是: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主体范围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垄断行为广泛得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经营者。在行为性偕希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垄断行为包括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种。在行为的表现方式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欺诈、混淆、商业贿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方式表现出来的;而垄断行为则是利用市场优势,通过独占、共谋等方式来实现的。从行为后果看,不正当竞争傥的直接后果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但对市场竞争本身并无太大影响;而垄断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排挤、限制、削弱竞争,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不同特点,决定了竞争法在规制这两种行为时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俜乐咕营者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竞争,反垄断法的目的则在于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以使市场形成垄断结构。   第三,中国行政垄断是最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因而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应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更大的独立性。僦贫ǚ绰⒍戏ǖ耐时,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本属于反垄断法性质的内容转移到反垄断法中,从而使两法各司其职。